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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6296720法院裁判案例指出,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其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北京房产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因此,对上述法律规定中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北京房产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规定,应当结合《征补条例》有关“公平补偿”条款,作统一的法律解释。
不能静止、孤立、机械地强调不论征收项目大小、实施日期、以及是否存在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单方责任,也不考虑实际协议签订日或者补偿决定作出日甚至补偿款支付到位日的区别,均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北京房产评估时点。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北京房产评估时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有一个评判标准,法院通常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裁判。
当我们遇到相关的问题时,好的办法就是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专业的意见,大程度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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